重磅出击!6月11日起,异地公积金、可以在苏州(包括太仓)贷款买房啦!
重磅消息,太仓公积金新政出炉
6月11日起,异地公积金
可以在苏州(包括太仓)贷款买房啦
这波大利好实在是太刺激了
快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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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5月13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关于对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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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1、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2、职工办理异地贷款时,一是要符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二是需满足职工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规定。
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政策自2021年 6月11日起实施。
政策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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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50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苏府〔2019〕6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异地贷款的对象
建金〔2015〕150号文规定,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以上规定,确定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的对象为在苏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苏州市购房条件的职工。以上职工在苏州市购买自住住房时,持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申请条件
职工办理异地贷款时,一是要符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二是需满足职工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规定。
(三)申请材料
职工办理异地贷款时,一是根据相关要求,需提供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须提供);二是要提交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提供的各类材料。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等
贷款额度、期限、首付款比例、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按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执行。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其中一方在我市(不含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的,或者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异地贷款时,贷款额度合并计算。
(五)申办程序
申办程序按建金〔2015〕135号通知要求执行,审批按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程序办理。
(六)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执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连续逾期三个月的,中心可请求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开展催收等工作。
(七)其他规定
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要到外地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由我中心出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
我市发放的公积金异地贷款及根据我市提供的缴存证明至异地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回执证明未予贷款的,均计入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八)执行时间
《实施细则》自2021年 6月11日起实施。
苏州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gjj.suzhou.gov.cn
苏州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微信公众号:苏州公积金
手机APP:苏州公积金
那么,太仓会同步执行吗?
小编电话咨询了苏州公积金中心
苏州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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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地(包括苏州)公积金在太仓买房需符合太仓当地的购房政策以及公积金贷款政策。
2、太仓公积金能否去异地用,需咨询购房意向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那么目前
太仓的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怎样的呢?
一起来看看
↓Q
在太仓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A
在苏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需满足以下条件:连续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无公积金贷款余额、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Q
目前太仓市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如何计算的?
A
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按余额倍数计算贷款额度的。
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6(倍)。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此外,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5万元。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来源:苏州公积金中心、昆山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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